


12月9日,记者从省国土厅获悉,我省出台《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(试行)》,明确规定今后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将进一步加强,特别是严禁借建设工业开发区(园区)之名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,除旅游度假区外的其他产业开发区内,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%。对于城镇建设低效用地,则鼓励以协商回收、协议置换、收购储备等方式推进再开发利用。
细则还从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、促进建设用地立体综合开发、提高基础设施节地水平、规范开发区土地管理、推进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等多个方面,就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作出明确规定。其中,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亿元,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,其他工业集中区域投资低于3000万元,以及用地面积关中低于20亩、陕南陕北低于15亩的单个工业项目,原则上不单独供地。鼓励开发区(园区)外的现有工业企业通过“拆企并企”“拆企入园”等方式进入开发区(园区)发展。对“退二进三”、“退城入园”、转型升级的企业,优先在开发区(园区)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租赁标准厂房。
我省将建立开发区入区项目评价制度,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,并向社会公示结果,作为开发区(园区)升级、扩区、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。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位于全省前5位的,将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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